关于加强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凌慧仪表
2018-08-14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以下简称“任务分工”,见附件)中质检系统承担的工作任务,现就全国质检部门开展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06.jpg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关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节能减排对质检工作的要求是质检系统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战略意义,要从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领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完善法规规章,加大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建设
      一要加快节能法规规章建设。总局将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加快《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实施。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照制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大对已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出台实施。
       二要加快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建筑能耗标准。各地要加大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三要加大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贯力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重点对国家新制修订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宣贯培训。要结合各地实际,提高培训宣贯的有效性,加大贯彻实施力度。

三、加强认证认可,推进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
       一要加强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宏观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拓展节能减排认证领域,开展生物质能产品认证的相关研究,进一步规范完善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产品认证。支持节能减排产业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建设,加强对已获授权相关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汇总和更新

    二要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实效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认证机构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节能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通过建立节能管理体系,进一步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四、深化能源计量,提高有效服务节能减排的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能源计量工作,将能源计量工作服务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性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要深化能源计量服务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针对企业需求,加大力度,深化能源计量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节能减排能力,提高能源计量工作服务的有效性。从“配、记、解、用”四个方面入手,提高计量工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有效性,即帮助企业合理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记录能源计量数据;科学解析能源计量数据,分析能源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广应用能源计量数据,用能源计量数据指导企业生产,提高工艺水平,实现节能降耗。

    二要加大能源计量检测分析能力建设,提高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快能源计量中心建设,提升能源计量检测分析能力,重点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源计量检测水平、检测能力,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统计体系平台,各地要试点建设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统计分析体系。各地质监局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应用制度,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性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计量数据。

   三要在有效监督中体现实效性。要扩大能效标识的实施范围,对能效标识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总局将发布第七批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将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能效标识无标、虚标、标识不规范等行为,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性。

   四要强化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强化钢铁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能耗和排放计量检测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分析能力。各地要按照《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钢铁工业生产流程和特点,帮助企业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计量器具,建立并完善计量数据从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应用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五要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省级质监局要对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各省级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以下简称《通则》)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彻底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各重点耗能企业是否按照《通则》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检测出的计量数据是否得到有效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通则》要求。各地要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要开展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要加大对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企业数量。在抽查工作中,要突出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检验,要根据有关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重点检查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指标。要对重点企业连续进行跟踪抽查,掌握重点企业产品能耗和能效指标变化情况。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力度,对能耗或能效达不到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二要进一步加强进出口产品能效项目的检验监管。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依照我国能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进口把关,全面开展进口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的入境验证工作,有效控制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的进口。进一步加强进口再制造产品和旧机电产品节能、环保方面的评估和检测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三高一低产品出口的把关工作。

   三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坚决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打击“土锅炉”等非法制造和使用行为;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产品、节能建材产品、家电下乡产品、过度包装商品等专项执法检查。

    六、强化生产许可,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要求

   一要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各省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核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未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国家产业政策部门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生产企业,不得受理企业申请。要严格审核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要按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

    二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各省级质监局要对本省获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味精、食用酒精、柠檬酸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清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公布的须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期限,对存在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且企业未及时按规定淘汰的,及时提出撤销许可建议,对已过期并且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要通过抽查、巡查、年度审查等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节能监管,深入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一要在全国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即开展“1000台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100个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10个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10项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

   二要加快建立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用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新产品能效测试等手段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监管,把好准入关。积极探索有效推进节能工作激励机制的建立,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节能产品(技术)和淘汰产品目录,引导企业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产品。

   三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选取节能潜力较大的电力、石油、石化、钢铁等高耗能特种设备集中使用的行业,积极推动工业锅炉(窑炉)、余热利用、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的推广应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推广集中供热。

     八、提升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节能减排工作的履职能力

   一要加大节能检测投入力度。各地要争取建立固定经费项目和渠道,用于支持节能检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质检系统节能检测技术装备和水平,满足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

   二要提升能效检测能力。各地要积极推进能源效率测试体系建设,培养和建立稳定的能源效率测试研究队伍,加强能效检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若干能源计量标准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碳排放检测评价技术、能源效率测量技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测试方法等研究,建立不同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计量标准,完善和发展能效项目检测能力。

  三要加快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各省级质监部门要以省级计量院为依托,加大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力度,广泛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效测试、用能产品能效评价和能源计量评价,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平衡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有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计量技术保障。

九、加大质检系统内部节能力度

   各单位要加大自身节能减排的力度,将节能减排工作量化、细化到2010年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和公务接待等各项经费支出的压缩指标,并落实到各级预算单位。加强对质检系统内部办公楼,综合实验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在基建项目中优先使用节能材料。各单位在实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采购环保标志性产品和节能产品。总局将适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梳理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立足工作实际,精心制定下一阶段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方案。要对照各地“十一五”质监工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目标任务,认真梳理,对尚未完成的工作,细化推进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质监系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协调质监各项节能减排业务工作,整体推进,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二是明确分工,严格考核。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各级质检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明确系统内各单位工作分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要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总局将对各地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三是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要及时总结,要对“十一五”以来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目标完成的工作中,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向总局报送相关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局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十一五”以来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总结上报总局,工作总结应包括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经验和节能成效。重要情况和动态信息可随时报送,联系电话:010-82262861,电子邮箱:jls@aqsiq.gov.cn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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